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酼麟
被 告 楊尚 諭
周淑蘭
楊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
號1至編號2「本金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計算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件: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合計│1,000元││
└───────┴────────────┴──────┘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起迄時間│年息│違約金起迄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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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5元│自106年7月1日起│1.15%│自106年8月1日起│0.115%│
│││至107年1月25日止││至107年1月25日止││
││├─────────┼────┼─────────┼────┤
│││自107年1月26日起│4.16%│自107年1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止│0.832%│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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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22元│自106年7月1日起│1.15%│自106年8月1日起│0.115%│
│││至107年1月25日止││至107年1月25日止││
││├─────────┼────┼─────────┼────┤
│││自107年1月26日起│4.16%│自107年1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月31日止││
││├─────────┼────┼─────────┼────┤
│││││自107年2月1日止│0.832%│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