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
原   告  楊筱姿
上列原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宗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以蔡文宗、 郭明源 2人作為被告,然拆除及
遷移墳墓乃處分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
參照),故本件依原告所提供之墓碑照片以觀,其上子孫即
非蔡文宗1人,故原告未以其全體繼承人作為起訴對象,起
訴本難謂合法。嗣原告再具狀追加以 唐盡娘 之繼承人、方欽
娘之繼承人、 劉妙娘 之繼承人、 劉孟彬 之繼承人、 劉抄硯
繼承人、 劉棟 之繼承人、 劉蘇格 之繼承人、 楊番婆 之繼承人
及劉 薛時 之繼承人為被告,然並未具體補正該等繼承人姓名
及住居所等資料,故命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被告唐盡娘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二)被告 方欽娘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三)被告劉妙娘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四)被告劉孟彬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五)被告劉抄硯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六)被告劉棟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
本。
(七)被告劉蘇格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八)被告楊番婆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九)被告 劉薛時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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