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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