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郭文正 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惟本案業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告訴(見附於偵卷之撤回訴訟聲請狀),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