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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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南縣○○鎮○○街○○號內,因質問其妻乙○○○向伊所取之新台幣四十三萬元用至何處,其妻不予回應,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毆打其妻,致生左顳側頭皮性裂傷0‧五公分併血腫三×三公分及腦震盪之普通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表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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