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南簡上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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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南簡上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右列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意聰法官吳坤芳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