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大亞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二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南仁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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