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譜諺律師
楊申田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未到,彼此供述不一,顯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諭知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一日、八月十一日、十月十一日、十二月十一日均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具狀以其並未違犯殺人犯行,希回家與家人團聚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聲請理由,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之事由,且其羈押之原因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黃呈熹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