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楊譜諺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未到,彼此供述不一,顯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諭知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楊宗翰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