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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