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國斯律師被告乙○○
丁○○甲○○前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丁○○、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丁○○、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將其收押,嗣於95年3月20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