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3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戊○○及丙○○因94年度訴字第6131號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