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6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86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