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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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 律師????? 郭緯中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賴志凱 律師?????? 邱群傑 律師被告丙○○??????????(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 律師
徐光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 鐘志宏 之禁止與外人接見、通信之處分予以解除。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鐘志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運輸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為利審判程序之進行,而予以羈押,並為禁止其等與他人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茲因先前據以禁止之理由已不存在,爰由合議庭裁定予以解除。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