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丙○○兼甲○○承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
賴俊榮 律師被告丁○○甲○○承受
乙○○甲○○承受壬○○甲○○承受庚○○甲○○承受辛○○甲○○承受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