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31號原告新中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壹萬叁仟零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