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