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蕭雪花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具狀提起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應依上開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起訴狀被告為張甲字之繼承人,本院無從確認其身分與
送達,請補正張甲字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
被告姓名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遭占用之
客觀約略面積,並據以計算及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