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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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英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英輝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偽以繳交另機車停車費之方式規避其應繳納自用小客車之停車費用,詐取停車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其行為至為不當,兼衡被告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不法利益價值,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模板工,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有本院109年度司原附民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8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526號被告羅英輝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平地原住民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英輝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12日19時17分許,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停放在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之停車場(下稱上開停車場),旋即持該次入場之磁扣繳交1小時停車費用即新臺幣(下同)30元後,騎乘其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開停車場。羅英輝復於同年月14日2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入場後,旋即持該磁扣繳交1小時停車費用20元後,將該機車停放在停車場內,持上開磁扣將上開小客車開離停車場,因而詐得無需繳交應繳停車費280元之利益。
二、案經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英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曾駿逸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上開停車場日報表1份、被告留在上開停車場車輛照片2張在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檢察官余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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