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五號
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