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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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十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