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係上揭所列犯罪之一,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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