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8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875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百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姜百珊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7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法官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