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毅(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如附表編號1為公共危險罪、編號2至7為洗錢防制法之犯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刑業已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自應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另刑事訴訟法第477第3項雖規定「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本件依法應於有期徒刑10月以上1年以下定其刑期,裁量空間有限,且附表編號1之罪刑復已執行完畢,顯無拖延裁定再使受刑人重複表示意見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呂俊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11年10月22日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11日、109年5月11日、109年5月12日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30日、109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65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63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12月13日112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63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4日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0號(已執畢)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5號2.編號2至7經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6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11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3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3日112年12月13日112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5號2.編號2至7經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31、44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5號2.編號2至7經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9、0000-0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