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育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均為詐欺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尚屬同期間之犯罪,又附表編號3則為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與上開詐欺罪相隔約3月,罪質相同部分,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罪質不同部分,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此外,受刑人既已於請求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表示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認顯無必要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羅羽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6月19日~110年6月21日110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68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6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1日111年2月11日111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7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08號編號1至3,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強制換頁==========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9日、111年6月8日110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1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6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3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1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7日113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