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AYUOJOSUDARJO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附表編號8、9之犯罪時間欄內有關「96.4月間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4月間某日(96.4.24以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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