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960044829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