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本院88年度上易字第2513號),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6月,於93年10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60045258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8年12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9月15日,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