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93號抗告人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1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主張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伊前經抗告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659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9號裁定抗告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原法院92年度裁全字第6599號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裁定撤銷原法院92年度裁全字第6599號裁定。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法定期間內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如該再審之訴經判決為有理由,並廢棄原確定判決,變更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則伊之本案訴訟請求權即合法有效存在,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四、經查抗告人依原法院92年度裁全字第6599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有相對人提出之前述裁判書可憑,為抗告人所不爭執,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無不合。原法院裁定撤銷該94年度裁全字第6502號裁定,核無違誤。抗告人雖稱伊已另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云云,惟抗告人對兩造間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在未經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判決前,仍無礙於其本案訴訟業已敗訴確定之事實,不構成阻卻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