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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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魏啟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江楷強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上訴人 賴大吉 住台中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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