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意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振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入住宅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㈠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與同案被告 劉陳秀墨 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 陳述略 稱:被上訴人與劉陳秀墨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凌晨3時10分許,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一同前往上訴人承租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之住處,強行推開上開住處前已遭被上訴人毀損之紗門及鋁門,而侵入上訴人之住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如上訴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並未為檢察官起訴之犯罪行為等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劉振明涉犯侵入住宅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劉振明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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