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月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芳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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