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上訴人 林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士銘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4,051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74,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