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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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41號原告 劉祖興 被告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明確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此外,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僅記載「建億工程有限公司」、「祥固營造有限公司」,而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宜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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