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梁婷宣 律師被上訴人 黃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張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登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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