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盛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詹智盛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況行為人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指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9至11、12至15,及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固分別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然其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7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8年11月)。本院復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7罪之總體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8、16、17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號│1│2│3│├────────┼──────────┼──────────┼──────────┤│罪名│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攜帶兇器竊盜罪│收受贓物罪│││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1-2│有期徒刑7月(編號1-2│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年3月)│年3月)│折算1日(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2日│103年10月5日│103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481號、104年度偵│第29481號、104年度偵│第29481號、104年度偵│││字第6401號│字第6401號│字第640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7日│104年8月7日│104年8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457號(104年執緝│第11457號(104年執緝│第11458號(104年執緝│││字第2825號)│字第2825號)│字第282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2日│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481號、104年度偵│第16282號│第19770號│││字第640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9│104年度審易字第251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10月5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9│104年度審易字第2513││判決│││號│號││├────┼──────────┼──────────┼──────────┤││判決│104年8月7日│104年11月3日│105年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458號(104年執緝│第15197號│第2335號│││字第2824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編號9-││││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折算1日│1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104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86號│字第3486號│第26758號、第27217號│││││、第2724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判決││號│號│││├────┼──────────┼──────────┼──────────┤││判決│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95號│第2296號│第4262號│└────────┴──────────┴──────────┴──────────┘┌────────┬──────────┬──────────┬──────────┐│編號│10│11│12│├────────┼──────────┼──────────┼──────────┤│罪名│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9-│有期徒刑8月(編號9-│有期徒刑7月(編號12-│││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2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8日晚間7時│104年4月4日下午2時30│99年10月24日13時30分│││許至同年月20日晚間10│分許至同年月6日下午1│至翌(25)日7時45分│││時間某時│時間某時│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758號、第27217號│第26758號、第27217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27240號│、第27240號│、第18877號、第18921│││││號、第246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6年1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判決││││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6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62號│第4262號│第1570號│└────────┴──────────┴──────────┴──────────┘┌────────┬──────────┬──────────┬──────────┐│編號│13│14│15│├────────┼──────────┼──────────┼──────────┤│罪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12-│有期徒刑9月(編號12-│有期徒刑9月(編號12-│││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2年4月)│2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9日│104年6月18日│104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18877號、第18921│、第18877號、第18921│、第18877號、第18921│││號、第24635號│號、第24635號│號、第246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70號│第1570號│第1570號│└────────┴──────────┴──────────┴──────────┘┌────────┬──────────┬──────────┬──────────┐│編號│16│17││├────────┼──────────┼──────────┼──────────┤│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6-17判│折算1日(編號16-1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15864號、第18308號││││、第18877號、第18921│、第18877號、第18921││││號、第24635號│號、第246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判決││號│號│││├────┼──────────┼──────────┼──────────┤││判決│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71號│第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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