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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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36號聲請人 蘇柏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月創新服務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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