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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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51號原告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奕伸實業有限公司張智傑王素勤 之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5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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