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 潘良田 相對人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 相對人 謝明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謝慶陽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月4日,並由第三人 嚴進達 、相對人謝明原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6年1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謝慶陽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土地編號1、2及附表建物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101年10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建國││0000-0000│田│98.00│全部│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0│││││││││有││1││││││││││├─┼───┼────┼───┼───┼────────┼─┼──────┼───────┼───────────────┤│0│雲林縣│斗南鎮│建國││0000-0000│建│103.00│全部│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0│││││││││有││2││││││││││├─┼───┼────┼───┼───┼────────┼─┼──────┼───────┼───────────────┤│0│雲林縣│斗南鎮│北銘││0000-0000│建│155.00│全部│謝明原所有││0│││││││││││3││││││││││└─┴───┴────┴───┴───┴────────┴─┴──────┴───────┴───────────────┘┌──────────────────────────────────────────────────────────────┐│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5│雲林縣斗南鎮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70.06│142.│廚房14.82│全部│台灣正豐農科││0│000│87-0000、0588-│興路18號││二層56.05│74│││研究股份有限││1││0000地號│││騎樓16.63││││公司所有│├─┼───┼───────┼───────┼───────┼─────┼──┼─────────┼──────┼──────┤│0│00000-○○○鎮○○段06│雲林縣斗南鎮自│2層加強磚造│一層89.19│218.│陽台8.39│全部│謝明原所有││0│000│10-0000地號│強路31號││二層104.15│42│││││2│││││騎樓15.96│││││││││││梯間9.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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