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