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0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抗告亦遭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聲請及抗告事件卷足稽。上訴人迄未依前開第一審裁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紀昭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