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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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О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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