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沿呈 附民被告 許振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