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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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0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理人 滕建明 相對人 周清立
蔡月霞 蕭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三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之記載,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一一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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