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4歲
乙○○男44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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