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