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50號聲請人桃園縣楊梅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子奎 相對人甲○○
號4樓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82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2年2月10日至112年2月9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2年2月1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93年9月27日辦理最高限額7,000,000元之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85年11月5日邀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00,000元,借款期間自85年11月5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利息自93年12月5日起每一個月為1期共分24期繳納,本金及利息應自95年12月5日起以每一個月為1期共分59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則按年息9.25%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利率而調整,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並有擔保放款借據及變更借據契約在卷可憑。詎相對人甲○○僅繳息至94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3,874,642元,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變更借據契約、放款戶內容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爭執者,應另循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經查,相對人甲○○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今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94年10月6日具狀陳述,惟其對於上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事實並不爭執,僅表示利息部份業經聲請人調整為3.25%云云,查本件借據既載有「本借款利息以年息9.25%按月計付」等情,則聲請人依借據所載,請求相對人給付9.2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且縱認相對人主張利息業經聲請人調整為3.25%等情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法院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又相對人乙○○部分,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乙○○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 員興 ││814│旱││26│10.78│全部││├─┴───┴────┴────┴────┴────────┼─┼──┼──┼───────┼─────┼─────────┤│重測前:員山段61-1地號│││││││├─┬───┬────┬────┬────┬────────┼─┼──┼──┼───────┼─────┼─────────┤│2│新竹縣│新豐鄉│員興││815│旱││25│97.19│全部││├─┴───┴────┴────┴────┴────────┼─┼──┼──┼───────┼─────┼─────────┤│重測前:員山段61-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