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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