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被告

兼具保人 黃宇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黃宇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並由被告本人繳納10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13年10月1日訊問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偵卷第99至109頁)附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7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於114年2月11日出境迄今滯留國外未歸,經本院向被告之戶籍地及居所傳喚,由其戶籍址之同居人代為受領文書(居所地址則因該址查無此人而遭退件),並於傳票上註記若未遵期到庭,得沒入保證金,有上開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本院卷第27至29、35、77頁)在卷可佐。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14年6月6日準備程序到庭,亦皆未在監、在押,復經警拘提無著,有本院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4年6月19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472250700號函暨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4年7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1140022244號函暨報告書(本院卷第47至53、57至71頁)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