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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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36號
原 告 戴維慶
被 告 田以軒
法定代理人 田明昌
施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借貸關係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
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屬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此有被
告年籍資料在卷可查(見個資卷),而未成年人並無訴訟能
力,其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之,而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現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街○○巷○號址,此
有被告法定代理人2人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查(見個資卷),
而本院依卷內資料,尚查無有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季容